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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山东青岛正大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熟食品加工一厂火灾

时间:2018-06-12 来源:科锐消防


4 月 5 日,青岛正大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熟食品加工一厂发生火灾,造成 21 人死亡、8 人受伤,烧毁厂房 6135 平方米,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直接财产损失3745.8 万元。火灾发生后,省政府、公安部消防局、青岛市、即墨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和善后处理。省公安厅成立了由省消防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公安消防分局、青岛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即墨市公安局等单位组成的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组,并邀请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的有关专家,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调查。省政府也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外贸厅和省总工会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

一、基本情况

青岛正大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是青岛正大有限公司正大(中国)农牧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外资企业,于 1996 年5 月 23 日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法人代表陈钟义(台湾人)。厂区位于即墨市龙泉镇,距即墨市区约 20公里,于 1996 年 11 月开工建设,1997 年 9 月竣工,1998年 6 月投产,主要经营禽畜屠宰加工、鸡杂蛋白粉加工、鸡肉制品。2002 年度销售收入 55111 万元,其中出口收入 3850万美元。该分公司下设包括熟食品加工一厂在内的 4 个厂,并设有研发部、品保部等部门,共有职工 5500 人。熟食品加工一厂建筑面积 7728 平方米,系单层轻钢结构,外墙、吊顶、隔墙均为彩色夹芯钢板(夹芯为聚氨酯泡沫),有职工1526 人。厂房内设有食品、炭烤、油炸、蒸煮等车间和研发部的研发室(以下简称研发室)、研发部办公室、品保部等部门。4 月 5 日火灾时共有当班员工 533 名,厂房内共有职工452 名。在油炸车间有自动喷淋设施,但被员工擅自关闭,起火时未发挥作用。室内消火栓 15 个。

二、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4 月 4 日 19 时,青岛正大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熟食品加工一厂研发部课员姜永玲(女、25 岁,即墨人)到研发部上班,23 时 20 分许,姜永玲打电话约品保部品保二课课员徐丽玲到研发室,徐接电话后于 23 时 25 分左右到研发室,两人闲谈期间,姜擅自打开电炸锅,欲炸鸡米花给徐吃,因徐有事不能滞留,23 时 40 分左右两人忘关电炸锅电源开关离开研发室,徐将研发室门锁闭,姜回到研发部办公室5 日零时 30 分许,熟食品一厂厂务课课员黄瑞花和生活区领班黄雪梅在研发室南侧女更衣室处嗅到烧东西的焦糊味黄瑞花跑到西大门口,隔着研发室门上的玻璃发现里面着火,接着跑到库房找设备课课员叫于德成等 4 人救火。姜在研发部办公室听到外面人说有糊味,便立即赶到研发室开锁进门,看见电炸锅已经着火,并喊人救火。此时,于德成、李新友及其他人员持干粉灭火器赶来救火未果。

4 月 5 日零时 51 分,即墨市消防大队接警后,立即调动即墨中队 5 辆消防车于 1 时 8 分到场,此时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该厂西面南端房顶已塌落,中队立即全力展开搜救行动。同时向青岛市消防支队请求增援,青岛市消防支队接报后立即调集了 9 个中队的 20 辆消防车、160 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增援。即墨市调集了 100 余名公安干警和 5 辆120 救护车参加人员搜救。1 时 52 分,支队指挥车、特勤一中队、莱西大队等 9 个中队的 20 辆消防车相继赶到,即墨中队、九中队、六中队的 6 辆消防水罐车负责建筑东侧的灭火、救人工作,对配电室集中进行保护;特勤一中队、特勤二中队负责建筑西侧的灭火、救人工作;即墨中队、莱西中队负责建筑南侧氨气罐的冷却工作。经过 2 个多小时的扑救,火灾于3 时 30 分基本扑灭,到 6 日 14 时消防官兵从现场搜寻出 21具尸体。

三、火灾损失

这起火灾,造成 21 人死亡、8 人受伤,烧毁厂房 6135平方米及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直接财产损失3745.8 万元。

四、火灾原因

火灾原因是研发部课遇姜永玲忘关电炸锅,致使电炸锅长时间通电产生温度引起油品的自燃成灾。其依据是:

(一)经调查,该电炸锅失火前温控器已失去自动控制功能,平时靠外接探针式温度计由操作人员根据目测温度进行操作,决定是否断电。起火前操作人员开启电炸锅,未关闭就离开现场。第一发现人首先发现电炸锅起火,并进行过扑救。

(二)提取电炸锅残存的电气线路熔痕和熔珠,经金相分析,均为火烧痕迹,表明火灾发生后,起火部位上方天棚内的电炸锅的电气线路先期发生断路,电炸锅油品继续燃烧而形成电炸锅电气线路火烧熔痕的特征。

五、主要教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造成火灾的电炸锅在失火前温控器已失去自动控制功能,没有得到及时修复。对电炸锅的使用单位有明确规定,不准非操作人员使用,但对员工擅自使用电炸锅的现象无人制止;该单位员工不能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

(二)钢结构厂房耐火性能低。钢结构厂房是近两年新兴的建筑结构类型,因其跨度大、便于施工、易于分隔而倍受青睐。从火灾看,钢结构建筑在耐火性能方面有其先天的弱点即耐火时间短,钢材经火烧 15 分钟左右即发生蠕变发生垮塌,这是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最直接原因。但目前在有关技术规范中,对于大跨度钢结构建筑并无特殊要求,从而在建筑之初留下了火灾隐患,建议在相关专业技术规范中制定钢结构建筑的消防安全标准。

(三)灭火器配置不合理,未能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对于温度超过自燃点的丙类油品,干粉灭火器起不到降温和窒息作用,无法有效地扑救此类火灾。

六、消防监督情况

(一)建审情况。1997 年 4 月中旬,该单位在已开工建设的情况下到即墨市消防大队申请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大队于4月 25 日出具的《审核意见书》提出了“钢结构经防火处理后,应满足耐火等级要求;车间内任意一点应保证两支水枪同时到达”两条审核意见,并要求该单位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图纸、重新申报。该单位在既未按要求修改消防设计,也未重新申报的情况下便于 1998 年 6 月投产。

(二)消防监督检查情况。1999 年即墨消防大队检查发现该厂房已投入使用,即于 2000 年将其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自 1999 年至 2002 年消防大队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对该公司先后进行了 11 次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分别下发了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存在认定火灾隐患不准确、执法程序不规范、该复查未复查的问题。

七、火灾责任及处理

姜永玲,研发部当班课员。擅自操作电炸锅,未关闭电源即离开操作现场,导致电炸锅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长时间通电,油温过高发生火灾,对火灾负有直接责任。于 2003 年 7月 14 日,即墨市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姜永玲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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