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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黑龙江鸡西市鸡西地区药材经销公司出租仓库火灾

时间:2018-06-12 来源:科锐消防


3 月 11 日,鸡西市鸡西地区药材经销公司出租仓库发生火灾,烧毁仓库 2 栋,面积 366 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26.5 万元。

一、基本情况

鸡西市鸡西地区药材经销公司出租仓库位于鸡冠区红军路 11 号,东临鸡西市皮鞋厂,西临新盛街,南临红军路,北侧为居民住宅区,呈闭合式院落。起火的两栋仓库位于院落中部,始建于 1958 年,均为东西走向砖木结构无保温层的简易仓库(三级耐火等级)。南侧仓库坐北朝南,东西长39 米、南北宽 6.7 米,产权隶属于鸡西市药材公司,由东向西分别出租给广益城元春日杂摊床(8.8 米)、鸡西市鸡冠区顶好食品商行(12.7 米)、鸡西市鸡冠区新银河食品批发部(17.5 米未过火)。北侧仓库坐南朝北,东西长 38 米、南北宽 7.2 米,东侧第一间仓库产权隶属于鸡西市药材公司,出租给南联批发部(6 米);第二、三间仓库产权隶属于鸡西市鸡西地区药材经销公司,2002 年 6 月 13 日,鸡西市鸡西地区药材经销公司将所属两间仓库承包给地产药材收购部,同年 8 月和 11 月,地产药材收购部又将两间仓库出租给鸡西市鸡冠区周家百货店(16 米)和鸡西市宏发农机配件商店(16 米)。在上述两栋仓库之间,用圆木做梁,借两仓库外墙搭建了一简易结构仓库(长 16.7 米、宽 2.85 米),产权隶属于鸡西市药材公司,出租给鸡西市鸡冠区丽华箱包商店做仓库用。与北侧仓库西侧毗连的南北走向的仓库产权隶属于鸡西市药材公司,出租给鸡西市鸡冠区太平文教商店做仓库。鸡西市鸡西地区药材经销公司出租库房,属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该单位无任何消防设施,仅配备了灭火器材。

二、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3 11 10 55 分,鸡西市药材公司更夫臧春盛(晚间打更、白天看厕所)散步时,发现周家百货店库房冒烟,遂打电话报警。

3 月 11 日 11 时 1 分,鸡西市公安消防支队调度指挥中心接警,立即调动一中队、特勤中队和二中队的 13 辆消防车、1 辆器材车和 50 名消防官兵赶赴火场,消防支队带班领导、值班干部、司令部全体人员也先后到场。此时,火势已突破房顶向四周迅速蔓延。火场指挥员根据火场情况,一面进行战斗部署,一面又调集滴道中队、恒山中队、鸡东大队增援。

11 时 6 分,一中队、支队指挥车、特勤中队先后到场,迅速成立了火场指挥部,根据当时的情况,指挥部命令一中队 1 号水罐消防车停在火场南侧,分两个战斗小组,出 2支水枪,一支利用 6 米拉梯登上房顶,控制火势向西蔓延,另一支水枪在房下压制火势,堵截火势向西蔓延,与房上水枪形成夹击;2 号水罐车停在火场东侧,出 2 支水枪,分两个战斗小组,一支水枪利用 6 米拉梯从北侧上房顶,控制火势向东蔓延,另一支水枪在北侧利用窗户压制火势,堵截火势向东蔓延;3 号水罐车停在火场西侧,利用水炮打水,堵截火势向西蔓延。特勤中队 1 号车停在火场西侧,利用 6米拉梯登上房顶,出 1 支水枪,堵截火势向西蔓延; 2 号泵浦车在火场东侧,分两个战斗小组,出 2 支水枪,一支利用 6 米拉梯登上房顶,控制火势向东蔓延,另一支水枪在房下堵截火势向东蔓延,同时兼顾东侧两房之间的箱包仓库。二中队 11 时 12 分到场,根据指挥部命令,1 号车停在火场西侧,出 1 支水枪协助一中队堵截火势向西蔓延,保护尚未燃烧的奶粉仓库,其它车辆供水。

11 时 22 分至 11 时 30 分,鸡东大队、滴道中队、恒山大队增援力量先后到场,接受指挥部命令后,协助一中队、特勤中队、二中队进行清理火场和负责供水。火灾于 11 时 30 分全面控制,于 15 时 30 分全部扑灭,保护了毗连建筑和价值近 3000 多万元的商品。

三、火灾损失

这起火灾,烧毁仓库两栋,面积 366 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 126.5 万元。其中,房屋损失 1.5 万元,鸡西市鸡冠区顶好食品商行损失 41.7 万元,鸡西市宏发农机配件商店损失 48.3 万元,广益城元春日杂摊床损失 5.8 万元,鸡西市鸡冠区丽华箱包商店损失 4.8 万元,鸡西市鸡冠区周家百货店损失 24 万元,南联食品批部发损失 0.2 万元,鸡西市鸡冠区太平文教商店损失 0.2 万元。

四、火灾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起火部位为周家百货店仓库室内,具体原因不明。

五、主要教训

这起火灾的发生教训十分深刻,一是反映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个体、私营企业的业主消防法制意识淡薄,只顾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个别业户私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且不配备应有的消防器材,以致火灾发生后扑救不力。二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管理混乱无出入库记载,给火灾损失核定带来极大困难。三是一些危困企业为增加效益,将库房进行租赁,而消防安全管理没有同步跟上,存在以包代管的问题。

六、火灾责任及处理

(一)周家百货商店。对承租的仓库疏于管理并在仓库内违章储存易燃易爆物品,致使火灾发生后迅速扩大,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董晓智,周家百货商店法定代表人。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依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董处以罚款 10000 元处罚。

(二)范伟、陈英奎、李勤贵、方治宇,鸡西市鸡西地区药材经销公司职工。四人于 2002 年 6 月承包该公司的地产收购部,包括两间装药的仓库,同年 8 月,将仓库转包给周家百货商店,转包期间未履行管理职责,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鸡西市鸡西地区药材经销公司给予上述 4 人开除留用的处分;依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承包负责人范伟处以罚款 5000 元处罚。

(三)金京龙,鸡西市鸡西地区药材经销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出租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火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鸡西市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 3000元处罚。

(四)马汉秀,鸡西市医药总公司副经理,分管消防安全工作,是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下属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火灾负有领导责任,鸡西市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五)唐晓松,鸡西市医药总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下属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火灾负有领导责任。鸡西市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六)黄龙河,鸡西市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不严,对火灾负有领导责任。对其处以罚款 2000 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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